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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財政廳、省扶貧辦、省發展改革委安徽省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管理辦法的通知( 皖政辦〔2018〕33號 )
時間:2018-10-10 09:07:30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財政廳、省扶貧辦、省發展改革委《安徽省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8月10日
安徽省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管理辦法 省財政廳 省扶貧辦 省發展改革委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要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國家發展改革委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8〕35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皖政〔2011〕115號)等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扶貧項目資金,是指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為如期實現脫貧目標,支持脫貧攻堅項目(含個人和家庭的補助項目)的各類財政資金,包括全部或者部分用于產業扶貧、易地扶貧搬遷、就業扶貧、危房改造、教育扶貧、健康扶貧、生態扶貧、基本醫療、社會救助、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光伏扶貧、旅游扶貧、文化扶貧等項目資金。 第三條 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目標導向,注重效果。在關注扶貧項目資金投入和使用過程的同時,強化目標管理,更加注重精準脫貧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聚焦提高脫貧質量和減貧效果。 (二)統一部署,分工負責。貫徹國家統一部署,各級政府分級負責,各相關部門各負其責、各司其職,強化資金使用部門和單位的績效管理主體責任。 (三)全面系統,公開公正。全面實施績效管理,貫穿財政扶貧資金預算管理的各個環節,涵蓋扶貧項目資金實施的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冃Ч芾碜裱鎸?、客觀、公正要求,依法公開并接受監督。 (四)全程跟蹤,創新管理。對扶貧項目資金實施全過程績效跟蹤,實行資金使用部門和單位自我管理和外部監管相結合,賦予基層精準施策更大自主權。 (五)壓實責任,減輕負擔。資金使用部門和單位承擔績效管理主體責任,具體落實到項目負責人。嚴禁層層組織和多頭重復評價檢查,避免增加基層迎評迎檢負擔。 第四條 績效管理的主要依據: (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各級政府制定的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脫貧攻堅規劃等; (三)財政部門的預算績效管理制度、財政扶貧資金管理辦法、扶貧項目管理辦法等; (四)相關行業政策、行業標準及專業技術規范; (五)扶貧資金使用部門和單位申請預算時提出的績效目標及其他相關材料,財政部門預算批復,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年度決算報告等; (六)人大審查結果報告、審計報告及決定、財政監督檢查報告; (七)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省財政廳、省扶貧辦、省發展改革委統籌負責全省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管理工作。 第六條 省直有關部門應當切實督促本行業實施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管理,牢固樹立績效管理理念,加強脫貧效果監管。 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在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加強對市縣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管理工作的指導和培訓。 市縣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對扶貧項目資金相關預算的編制、執行、決算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
第三章 績效目標管理
第七條 按照“誰申請資金,誰設定目標”的原則,績效目標由有關部門和資金使用單位設定。市縣級有關部門和資金使用單位應在本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單位預算時,根據中央、省級和本地區預算編制規定和要求、脫貧攻堅規劃等,科學合理測算扶貧項目資金需求,設定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目標。 省直有關部門和資金使用單位應在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單位預算時,根據中央、省級預算編制規定和要求、脫貧攻堅規劃等,科學合理測算扶貧項目資金需求,設定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目標。 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目標應作為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并細化量化為績效指標。一級指標主要包括產出指標、效益指標和滿意度指標。二級指標主要包括數量指標、質量指標、時效指標、成本指標,以及經濟效益指標、社會效益指標、生態效益指標、可持續影響指標和服務對象滿意度指標等。三級指標由有關部門和資金使用單位細化量化設立??冃繕藨c資金使用部門和單位的工作職責、脫貧攻堅任務緊密相關,做到指向明確、具體細化、合理可行。 市縣級有關部門和資金使用單位未按照要求設定績效目標的項目,原則上不得納入扶貧項目庫,不得申請相關預算。 第八條 有關部門按照預算編制要求對其所屬資金使用單位報送的績效目標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并反饋給所屬單位。所屬單位根據審核意見對相關績效目標進行修改完善,重新提交上級部門審核,審核通過后按要求報送本級財政部門。 市縣級財政部門依據國家相關政策、脫貧攻堅規劃等,對有關部門編報的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目標進行審核,具體包括項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績效目標與脫貧目標的相關性、績效指標的合理性和可衡量性、與資金的匹配性等內容。審核未通過的,不得安排相關預算。審核通過并安排預算的,有關部門應當將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目標報送本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備案,并編入本部門預算依法予以公開。 省財政廳依據國家相關政策、脫貧攻堅規劃等,對省直有關部門編報的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目標進行審核,具體包括項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績效目標與脫貧目標的相關性、績效指標的合理性和可衡量性、與資金的匹配性等內容。審核未通過的,不安排相關預算。審核通過并安排預算的,省直有關部門應當將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目標報送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備案,并編入本部門預算依法予以公開。 第九條 按照“誰批復預算,誰批復目標”的原則,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相關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目標隨部門預算一同批復至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當將相關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目標隨資金使用單位預算一同批復。 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目標批復后,原則上不作調整。預算執行中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績效目標管理要求辦理。扶貧項目及相關預算需要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同步調整績效目標。 市縣級財政部門應當將批復的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目標按照規定程序報送省財政廳和省扶貧辦備案(涉及預算內投資的事項,還應報送省發展改革委,下同)。省直有關部門和資金使用單位將批復的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目標按照規定報送省財政廳和省扶貧辦備案。省財政廳匯總本地區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目標后應當及時報送財政部駐安徽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四章 績效目標執行監控
第十條 預算執行中,市縣級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目標執行監控機制,組織資金使用單位定期對預算和績效目標執行情況進行跟蹤分析,并向本級財政和扶貧部門報送績效目標執行監控結果。扶貧項目資金實際執行與預期績效目標發生偏離時,及時予以糾正。 省直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目標執行監控機制,組織資金使用單位定期對預算和績效目標執行情況進行跟蹤分析,并向省財政廳和省扶貧辦報送績效目標執行監控結果。扶貧項目資金實際執行與預期績效目標發生偏離時,及時予以糾正。 第十一條 市縣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市縣有關部門和資金使用單位的監控結果應用。發現問題的,及時予以處理;問題嚴重的,及時收回或暫緩撥付財政資金。 省財政廳應當加強對省直有關部門和資金使用單位的監控結果應用。發現問題的,及時予以處理;問題嚴重的,及時收回或暫緩撥付財政資金。 第十二條 市縣級財政部門要充分利用相關動態監控信息系統,開展績效目標執行監控。市縣級財政部門負責將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目標及指標嵌入系統,市縣級資金使用單位負責在線填報扶貧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和績效目標執行情況并上傳相關證明資料,省財政廳和財政部駐安徽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實時監控。 省財政廳應當充分利用相關動態監控信息系統,開展績效目標執行監控,并負責將省直有關部門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目標及指標嵌入系統。省直資金使用單位負責在線填報扶貧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和績效目標執行情況并上傳相關證明資料,省財政廳和財政部駐安徽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實時監控。
第五章 績效評價
第十三條 年度預算執行終了,市縣級有關部門和省直有關部門應當組織資金使用單位全面開展績效自評,填報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對未完成目標的分析原因并提出下一步改進措施。 資金使用部門應當將績效自評結果及時報送本級財政和扶貧部門。 財政部門會同本級審計部門對扶貧項目資金績效自評結果進行抽查。 績效自評結果和抽查結果應當作為有關部門和單位改進管理、調整財政支出方向和安排以后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和扶貧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對扶貧重點項目和重點區域資金使用情況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及時反饋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求其對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 各級財政和扶貧部門的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財政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將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管理情況納入市縣扶貧工作考核內容。 市縣級財政部門應當將績效評價結果編入本級決算并依法予以公開,省財政廳將省直有關部門和資金使用單位的績效評價結果編入本級決算并依法予以公開。資金使用部門應當將績效自評結果編入本部門決算并依法予以公開。 第十五條 按照“誰用款、誰負責”的原則,對在預算編制和執行過程中,由于種種原因導致預算績效管理未達到相關要求,致使財政資金配置和執行績效未能達到預期目標或規定標準的,責令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到位或不進行整改的,視情暫緩或停止撥款、調整項目計劃、收回財政資金。對實際績效嚴重偏離績效目標或造成重大損失的,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 第十六條 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管理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鏈接: http://www.ahcz.gov.cn/portal/zwgk/zcfg/zcjd/bjzcjd/1534464314474551.htm |